《榕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于2026年3月5日正式印发实施。《办法》的实施,对进一步完善我县地方政府储备粮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保障政府储备粮安全,提升储备调控效能具有重要意义。
一、《办法》修订的背景和必要性
(一)起草背景。2025年第三季度,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协调机制办公室分别对贵州省公开发布的政策措施实施了抽查,2025年10月21日,省质量强省和知识产权强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我县2022年3月印发的《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榕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通知》(榕府办发〔2022〕8号)“第三条 县级储备粮实行委托代储制,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境内具有粮油代储资格的企业代储……”。该条款要求委托县内企业代储,排除、限制了外地企业参与竞争,属于限定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具有妨碍公平竞争的效果。违反《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第八条 (三)限定经营、购买或者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的审查标准以及《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二)通过限定经营者所有制形式、注册地、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的审查标准。按照县市场监管局要求,需于2026年4月底前完成问题整改。
(二)修订的必要性。一是根据《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和《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实施办法》等相关要求必须对《管理办法》进行修订或废止。二是根据国家、省、州关于地方储备粮管理的新标准、新要求,结合我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工作实际,需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三是根据近年来巡视巡察和涉粮问题专项巡察“回头看”整改工作要求,需建立健全地方储备粮管理体制机制,故不能废止原《办法》,只能采取修订的形式完成公平竞争审查问题整改。
二、《办法》制定的政策依据
为加强县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县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管理规范、储存安全,保护农民利益,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县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作用,保障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贵州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榕江县县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三、《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是指县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本行政区域内粮食供求平衡、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原粮、成品粮。本办法所称县级储备粮含食用植物油。本县行政区域内县级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四、《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共有9章51条,其中,第一章总则共10条,主要是制定的依据及适用的范畴,对县级储备粮的定义,明确各监管单位的责任;第二章计划共3条,主要是明确县级储备粮计划的下达程序和应急成品粮油储备规模、品种、等级、包装规格等相关要求;第三章储存共11条,主要是规定储备粮库点的空间布局,承储企业的选择,储备粮安全制度的建立、承储企业不得有的行为,储备粮采购的等级、质量标准和溯源规定,储备粮入库(罐)前空仓(罐验收)要求,储备粮出入库质量检验、安全档案建立,承储企业应当保证的情况;第四章轮换共8条,包括轮换的原则、轮换的年限及频次、应当报请轮换的情形、轮换的方式和程序以及轮换架空期、招标空档期、可正常享受保管费用和贷款利息财政补贴的情况;第五章动用共4条,明确储备粮动用的情形和程序。第六章资金共5条,明确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标准,保管费用、贷款利息申报及拨付要求,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的核算,县级储备粮正常损耗以及应急动用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和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如何核销;第七章监督管理共4条,明确各有关部门在开展县级储备粮监督检查中可行使的职权,承储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合规管理制度,落实政府信息管理规范等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共4条,明确追责问责的行为及相关责任。第九章附则共2条,明确轮换费用的内容,以及《办法》生效的时间。
五、重点解决和规范的几个问题
(一)关于县级储备粮计划管理。一是地方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责任,对地方储备粮规模、轮换、动用实行计划管理。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制定县级储备粮计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二是县人民政府在完成上一级人民政府下达的地方储备粮计划基础上,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粮食供需状况,增加县级储备粮数量,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报告。三是县人民政府根据应急供应需要,县城主城区应当建立不低于3日市场供应量的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储备。成品粮储备品种要适合当地居民口粮消费习惯和应急需要,主要品种为大米(糯米)、面粉和食用植物油,并以粳米、籼米为主,不得以原粮或半成品粮折合顶替储备成品粮。四是县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以储存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每年按照一定比例进行轮换。原则上小麦每4年轮换一次,籼稻谷每3年轮换一次,粳稻谷、玉米、食用植物油每2年轮换一次,大豆及杂粮每1年轮换一次。五是县级储备粮轮换原则上采取同品种、同库点轮换。需调整品种、库点的,应当经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批准后组织实施。六是县级储备成品粮油在保质期内完成轮换,确保常储常新、常轮常新。可采取定期轮换与动态轮换两种模式进行。采取动态轮换的,由承储企业结合粮食加工、经营、周转等需要自行组织轮换,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如更换承储和轮换企业,招标空档期为3个月。实施定期轮换的,由承储企业每年根据成品粮油品质、保质期和市场供应等情况提出轮换计划,报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财政、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单位批准后实施,允许有3个月的招标空档期。规模较大的成品粮油要分批次采购、轮换和销售,避免出现大面积轮空的情况。采购的成品粮油原则上分别为30天、60天内加工的产品,质量指标、食品安全指标符合国家标准。七是出现需动用县级储备粮情况时,由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粮食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提出县级储备粮动用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紧急情况下,县人民政府可以直接决定动用县级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二)关于县级储备粮仓储管理。一是明确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根据地方储备粮布局需要,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和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承储企业。二是明确承储企业应当健全县级储备粮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治。发现承储的县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存在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并报告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三是明确县级储备粮入库前空仓验收要求、采购溯源要求,以及县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环节的质量检验要求和质量安全档案建立要求。四是明确承储企业不得下列行为:擅自动用县级储备粮;虚报、瞒报县级储备粮数量;在县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仓号、油罐;以县级储备粮及使用政府性资金建设的地方储备粮仓储等设施办理抵质押贷款、提供担保或者清偿债务,进行期货实物交割;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县级储备粮霉坏变质;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以旧粮顶替新粮、虚报损耗、虚列费用、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和财政补贴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三)关于县级储备粮贷款及财政补贴保障。一是明确县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价格由相关部门进行核定,农业发展银行负责安排地方储备粮的贷款。二是明确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轮换费用据实补贴。参照省级储备粮、州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县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标准为:小麦、玉米、稻谷保管费用为100元/吨•年,大豆保管费用为200元/吨•年,食用植物油保管费用为300元/吨•年,成品粮(大米)保管费用为150元/吨•年。三是县级储备粮(原粮)轮换架空期为4个月,在轮换架空期内,正常拨付县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和保管费用补贴。特殊情况下,经县人民政府粮食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批准最多可延长2个月,延长期内承储企业不享受相应的保管费用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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